厦门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厦财采罚决字〔2021〕1号)
厦门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厦财采罚决字〔2021〕1号)
厦财采罚决字〔
2021
〕
1
号
当事人:福州宜康健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104MA2YPNY31R
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建新北路
161
号
1
号楼
2
层北侧
01
、
03
、
04
室
法定代表人:何炳峰
根据采购代理机构报告的材料,我局于
2020
年
12
月
24
日对你司放弃中标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采购人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委托代理机构厦门市公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货物类采购项目(招标编号:
[350200]GT[GK]2020031
)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项目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确定你司为中标人,中标金额
265
万元。你司于
10
月
29
日向代理机构提交《说明函》,说明由于本项目配置特殊,交货时间短,加上疫情原因厂家产能吃紧,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交货,所以自愿放弃该项目中标供应商资格。你司未提供相关厂家因疫情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供货的证明材料。
上述事实具体有:
1.
招标公告;
2.
中标公告;
3.
你司放弃中标的说明函;
4.
厦门市公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350200]GT[GK]2020031
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项目的报告;
5.
厦门市财政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认为你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采购人
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我局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向你司发出《厦门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厦财采罚先告字〔
2021
〕
1
号),依法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你单位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本项目中标金额为
265
万元(属于一般情形),未收取投标保证金、你司无违法所得,决定对你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中标金额千分之六即人民币壹万伍仟玖佰元(
15900
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用财政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厦门市财政局(市级、国家金库厦门市分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财政局
2021
年
1
月
25
日
厦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
年
1
月
25
日印发